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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编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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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1 11:43:45  新闻来源:  点击率:

 

鹤壁市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

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涉及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规范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水平,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现就规范管理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技术性审查、评估、鉴定、咨询报告或意见书等专业性资料,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

  二、管理内容

  我市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提供的服务项目有:安全评价、地形图、规划设计总平面方案、建筑设计单体方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人防设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验资、申请报告评估、项目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三、管理原则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分别负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守法诚信的原则。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登记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客观公正,自觉按章办事,坚持诚信服务,严禁欺诈行为。

  (三)公平竞争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坚决遏止不正当竞争。

  (四)独立自愿的原则。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四、管理要求

  (一)规范执业行为

  1.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服务态度、收费、效率、质量等方面作出公开承诺,并与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相关承诺书。

  2.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3.中介服务机构应印制办事指南,明确公开服务时限。有明确服务时限的,提速30%以上,没有明确服务时限的,以往年2到3年的平均时限为准,再提速30%以上。一般中介服务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4.建立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进行中介服务收费,应报发改部门备案,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应提供收费标准依据。发改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5.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相关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6.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二)严禁违规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2.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4.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5.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6.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管理措施

  (一)实行市场准入制。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 允许所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市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把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关。鼓励外来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竞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限制条件。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行信息公开制。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备案登记的中介的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负责人)、执业资质、执业人员、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及公示群众评议结果等内容向全社会公示,委托人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三)实行奖惩互辅制。实行诚信状况与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挂钩,对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信用评价差的中介服务机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高频率、高强度监管,限制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中介服务机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予以公示,并依法实施惩戒。

  (四)实行群众评议制。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对全市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满意度测评,参评范围为社会各界服务对象,将评议结果向全社会公布。评议结果较差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未落实到位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实行监服结合制。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领域管辖范围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要依据行业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采取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经济处罚和行业禁入等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合同管理、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中介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实行工作报告制。每年年底前,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情况,书面上报市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综合楼614房间,电话3316973)。

 

                                                                                                       鹤壁市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

                                                                                                          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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